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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8年4月19日 星期六

儀式婚改登記婚

配合民法親屬篇的修正,97年5月23日起結婚改採登記制,依修正後的條文規定:「結婚,應以書面為之,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,並應由雙方當事人向戶籍機關為結婚之登記。」,使結婚的形式要件,由現行的儀式婚主義,改為登記婚主義,一切以登記為準,與修正前的條文規定:結婚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之證人,就算完成婚姻大事,即使不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緍登記,也不影響婚姻效力,一切以儀式為要件相比較截然不同,新法實施後,結婚的準新郎、準新娘們,新緍誌喜日可別忘了必須攜帶結婚書約、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相片等結伴親往其中一方戶籍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的戶籍登記,婚姻才算生效喔!
有關97年5月23日以前已生效之儀式婚,縱未辦理結婚登記,於97年5月23日後仍為有效,也就是說,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之民法第982條登記婚規定,係自97年5月23日始正式施行,故於97年5月23日前,結婚仍以公開儀式及2人以上之證人為生效要件,如已符合前開要件,縱於新法施行後遲未辦理戶籍登記,其婚姻仍為有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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